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壮大园区规模,提升园区档次,促进我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在青县经济开发区(含韩商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在青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固定资产5000万元(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在土地出让、基础设施配套、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二条:开发区内新建企业,从企业投产年份起,三年内每亩每年平均实际纳税达到5万元的,按项目实行用地一次性给予每亩1万元的奖励;每亩每年平均纳税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每亩提高1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实际收益价格。
第三条:开发区内新建企业,从企业投产年份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际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新建外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实际纳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四条:开发区内新建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同等数额的资金奖励。企业延迟约定开工、竣工时间,未能按期投产的,视情况减少企业上述奖励政策的享受年限。
第五条:开发区内新建企业,建设期间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六条:开发区内新建企业,年纳税达到如下标准的,按企业高管人员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数额奖励企业,奖励期为5年。具体标准如下: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3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10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在开发区设立企业总部,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第八条:企业引进获得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以及在某科研领域水平领先的技术人才,县政府可在津贴、住房、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县外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厂,投产后继续生产该品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实行审批手续包办制。凡进驻开发区的企业,项目生产运营前的所有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提供包办式服务。
第十一条:在开发区投资并在本县居住的国内外客商及其有家属,可自愿参加青县的合作医疗和合作养老,子女入托、入学可自由选择幼儿园、学校。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青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冀青发[201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