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投资建设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按国家政策先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手续,开工建设后可享受相当于县级收益部分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企业投产后可享受相当于农民补偿款及上缴省市部分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2、企业生产运行中,根据企业要求,按企业贷款额度的1/3比例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额的一年贴息扶持。
3、入区企业三年内开发区税收留区部分分别以50%、30%、2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4、对高新科技项目,经省科技部门确认后,贷款给予3‰月息的三年贴息扶持。
5、工业项目前期手续,由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助代办,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由开发区全额补助并免收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6、凡属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家级品牌企业,待企业投产后,可获得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及国际品牌企业,可获得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7、项目投资建设筹备期间,由开发区负责所属人员的临时性办公场所和食宿等安排。
8、针对投资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国外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二条凡投资开发区非用地类企业,在其注册年度起三年内年税收额留区部分达20万元以上按3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博士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引进的硕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技能人才,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四条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达5000万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人,经相应部门审验后,可享受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2%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