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在沧州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行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者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的减免规定
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在省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由外经贸部门确认,凡确认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出口产品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进口货物免征关税的规定
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以下简单称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对直接用于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数量合理的触煤剂、催化剂、靡料、燃料等,也可以免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场地使用费
土地作用权出让、转让。外商投资者可在我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外商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可以用作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以及其他债务的抵押;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公寓、住宅用地70年;工业、交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它用地50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市政设施条件核定收取。对外商投资的资金密集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出口创汇项目以及放在经济技术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等鼓励类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
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在确认的年度内,按下列标准计收:
(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检民币2-10元;
(2)开发费一次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
(三)资金筹措、外汇汇出口调剂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金,可以用原有场地、厂房、设备、技术等资产折价、企业自筹、银行贷款或者经批准向社会集资等办法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或者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用现汇向银行申请抵押人民币贷款。我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国(境)外筹措资金,不受规模限制,并由企业自借自还。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用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批批准,通知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四)生产经营外部配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原材料、交通运输、通讯设施等外部配套条件给予优先安排和保证供应。对国家引导外商投资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水、电和通讯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附加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减、缓、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