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化工园区是2003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6年7月经国家发改委审核确定为“河北沧州临港化工产业园区”。同年,被河北省政府确定为“河北省循环经济示范区”。园区充分发挥沧州沿海临港和化工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的优势,全力构建中国长江以北重要化工产业基地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园区位于渤海之滨,东距国际化大港口——黄骅港20公里,北距天津滨海新区50公里,距北京230公里。荣乌高速、石黄高速、建设中的沿海高速环绕四周,朔黄铁路、规划中的邯黄铁路贯穿东西,地理位置优越,具备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海运等各种运输条件.园区控制面积118平方公里,分为盐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合成材料、仓储贸易区。
化工园区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集聚等各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园区在2008年初,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就拟定了更高的发展目标——以2007年为基数,产值和财政收入两项重要指标,五年翻五番,年年百分百。到2012年,产值超过3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08年园区全部工业完成总产值22亿元,同比增长(以下简称增长)120%;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2亿元,增长142%;完成财政预算收入8200万元,增长170%;全年出口创汇额达7470万美元,增长85.87%。
2009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之年,机遇大于挑战,园区将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变“危”为“机”,促进化工产业园区的大发展快发展。09年计划新开工项目14个,这些项目的开工建设必将使化工园区迎来发展的新跨越,翻开化工园区项目将设的新篇章。2009年我们有信心、有决心,保增长,促翻番,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创造化工园区更加美好的明天。
一、财政政策
1、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第二三年按50%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第二三年按25%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第二三年按25%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
2、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其中,对基础设施类的(水、电、汽、气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
3、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办的从事商业、仓储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按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无偿项目扶持资金。
4、对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八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5、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规定基础上提升一个档次后给予无偿扶持资金。所得税按第二条中基础设施类生产企业执行。
二、土地政策
1、土地取得的方式:入区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一般工业用地地价:原则上执行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的十一等最低价标准,即9.6万元/亩。
3、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为准),其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地方收益部分,根据项目单位的用地规模和技术含量,开发区可予以扶持。
4、开发区内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5、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出让期满,使用者可申请续期。
6、入区企事业单位在付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两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
7、对开发区鼓励的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
三、收费减免
1、对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必收的费用由开发区财政局代缴。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用工政策
1、客商投资新办的企业,招收开发区原国有企业在册职工,以招收之日年龄为准,其中符合女40岁、男50岁以上的员工,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的50%部分;女45岁、男55岁以上的员工,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的100%部分,年终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由区财政返还。
五、其他优惠
1、入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政策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同时,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将给予必要的方便。
2、入区企业可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3、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区项目的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提供全程服务。
4、入区投资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帮助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签证;入区工作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帮助安排。
5、鼓励成片开发、独立建设产业园区、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以上外来投资者如有其他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6、保护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用工50-200人的企业,由保安公司派驻1-3名保安人员;对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和较有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派驻相应保安人员的同时,建立警企联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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