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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信息产业基地
关注度: 10482  发布时间:2016-01-05
主导产业: 电子信息IT行业 光伏机电 其他 现代服务 文化
园区面积:11平方公里(已开发2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长安区开发区昌盛大街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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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产业基地是石家庄市政府确定的石家庄“五大产业基地”之一,基地规划面积3380亩,主要依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13所、54所,采用科研孵化、成果转化和合资、合作、招商引资等形式培育和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的信息产业项目,计划用3-5年时间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集研发、生产为一体的微电子和通讯产业基地。此外,按照石家庄市政府提出的“努力打造省会西部信息产业带”的总体要求,基地管委会在省会西部鹿泉境内规划了石家庄信息产业带,规划总面积14.51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与软件信息服务中心、电子显示、电子材料、网络通讯、动漫产业,并划分出研发区、生产区及生活服务接待区,形成一条集生产、研发、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信息产业带。

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建设步伐,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光谷项目建设,结合《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石政办发〔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在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规划区内、符合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规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项目。其中包括:

(一)引进国外、境外投资者到光谷规划区投资的外资项目;

(二)引进国内投资者到光谷规划区投资的内资项目;

(三)光谷规划区内企业扩张再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奖励政策

(一)凡在光谷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3亿-5亿元(不含5亿元),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5‰和0.6‰的奖励。

(二)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0.8‰的奖励。

(三)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1‰的奖励。

(四)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2‰的奖励。

(五)光谷规划区内已投资的电子信息类企业进行扩张再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者,按上述(一)、(二)、(三)、(四)款奖励政策之规定,只奖励投资方。

第三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光谷规划区引荐投资者,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且经投资方书面认可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外、境外、国内投资者以及光谷规划区内扩张再投资的电子信息类企业。

第四条 投资要求

(一)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为25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如有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要在双方约定建设期限内按时开工、竣工。

第五条 申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在项目备案(核准)后,须持有效证件到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招商引资部办理登记手续。

(二)资料审定

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招商引资部、企业协调部负责对需要奖励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和企业类别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并报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主体全部竣工后,兑现本办法的25%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三个月后兑现本办法的25%奖金,第三阶段,项目投产达效一年后兑现剩余50%奖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同时,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内,对项目产生的税收石家庄市级留成部分,由石家庄市政府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用于项目奖励或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和项目所在地已有相关政策比对,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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