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省级)产业聚集区(以下简称产业区),位于廊坊市区东南部,北接廊坊开发区,南至富士康工业园,西起廊坊市区,东临天津界,与京津塘高速廊坊出口近在咫尺。总体规划面积28平方公里,一期规划占地面积11.6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规划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 从产业区出发向北8分钟可达京津塘高速廊坊出口和华为生产基地,向南5分钟可达京沪铁路廊坊货运站、富士康廊坊生产基地。
廊坊市广阳产业聚集区地处首都北京和中国北方最大的港口城市天津之间,产业区距北京40公里,距天津60公里,距首都机场和天津机场各70公里,距天津港100公里,形成了依托中心城市和空港、海港发展经济的独特区位优势。正所谓,半小时可进京下卫,一小时可上天入海。产业区100公里范围内拥有10余条高速公路(京津塘高速、京沈高速、京开高速、京哈高速、京珠高速、京沪高速、京张高速、京承高速、津保高速、津蓟高速),以及北京四环、五环、六环高速环城路,5条国家主要铁路干线(大秦、京沪、京广、京九、津保),两个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一个大型港口(天津新港)。还有正在筹建的北京第二国际机场、规划建设中的北京大七环(涿密高速)、京津塘高速复线、京济高速和京沪高速铁路。从产业区出发8分钟可达京津塘廊坊出口,5分钟可达京沪铁路廊坊货运站、富士康廊坊生产基地。
广阳产业聚集区战略定位概括为:“3S”模式,即“服务(SERVE)+带动(STIR)+辐射(SPREAD)”。依托广阳产业聚集区的服务体系,为周边区域生产性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现代物流服务,以物流服务带动先进性制造业的产业区发展模式,促使广阳产业聚集区裂变式发展,全面发挥产业区溢出效应,将产业区的服务经济效能辐射到整个环渤海经济圈,打造区域性经济增长极。
同时,产业区确定了“一个枢纽、两个平台、三大基地、四大功能、五大系统”的战略规划。
一个枢纽:即流通服务枢纽。广阳物流产业园就是要把廊坊市打造成为连接京津地区,乃至环渤海地区物流与商流的交汇大枢纽。
两个平台:即产品信息交流平台与产品展示营销平台。
三大基地:即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制造业服务外包基地与新型服务业孵化基地
四大功能:即口岸通关功能、出口加工功能、转口贸易功能、保税物流功能
五大系统:即运输系统、配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辅助服务系统
廊坊市广阳产业聚集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现代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环保节能、新材料等现代制造业。致力于建成集口岸通关、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进出口贸易、采购分销、金融服务、信息平台、展示展览、研发等功能为一体的流通服务枢纽,建立产品信息交流与产品展示营销两大平台,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发展为京津冀具有竞争优势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制造业服务外包基地与新型服务业孵化基地。
广阳产业聚集区发展远景是成为具备品牌和效率双重优势的区域性产业区,依托广阳产业聚集区的循环服务体系,为周边区域生产型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现代物流服务,以物流服务带动先进性制造业的产业区发展模式,促进广阳产业聚集区裂变式发展,全面发挥产业区溢出效应,将陆港的服务经济效能辐射到整个环渤海经济圈,打造区域性经济增长极。
展望未来,到2020年项目建成后,将吸引超过300家大型制造业企业入驻产业区。届时,产业区年产值达到2500亿元,年可实现税收30亿元,可解决劳动力15万人,成为拥有8万常住人口,7万流动人口的现代化工业新城。
科技园与孵化器税收新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120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121号),分别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对“孵化器”和科技园税收政策基本一致,但也有不少差异。
一、扶持政策基本一致
1、优惠税种相同
财税[2007]120号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121号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优惠时限相同
享受通知所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时限,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有所不同一、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所不同。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均要求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科技园(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园还应适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或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科技园(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但在场地面积比例与企业数量比例方面,财税[2007]120号规定,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财税[2007]121号规定,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企业条件有所不同
财税[2007]120号规定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三、事前通过审核的部门有所不同
财税[2007]120号规定,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财税[2007]121号规定,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需关注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将严格进行税收监控。通知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超范围经营收入不免税。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明确指出,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这意味着,除此之外或超过上述项目范围所取得的服务收入,不得免征上述相关税收。
(三)税收优惠有时限要求。对符合条件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科技园(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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