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处唐山南部,1992年11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规划面积6.05平方公里,是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集商贸、科研、文教、生活、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区。
目前区内有各类工业企业46家,其中三资企业6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到2002年,累计实现技工贸总收入30亿元、利税2.4亿元,出口创汇1860万美元;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7亿元,合同利用外资4500万美元,引进内资16亿元。
丰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内外企业家施展才干,成就伟业的风水宝地,竭诚欢迎海内外客商与我们通力合作,共创伟业,共展宏图。
唐山市丰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激发全民招商积极性,形成专业招商与全民招商互动局面,促进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良性发展和有效突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本办法中相关条件的乡镇、区直单位、中介机构和所有引荐人(包括区内外所有自然人和区内各地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所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第一产业另行规定。
第四条 内、外资项目同等对待,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资项目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二章 中介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3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3-5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5-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奖励,10-2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100万元奖励,20亿元及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数额最高不超300万元。
第六条 全区除副科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和从事专业招商工作人员外,其它机关人员的奖励标准等同于中介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第三章 专业招商人员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专业招商人员是指全区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从事专业招商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设立专业招商人员奖励基金。每年按照专业招商人员所作贡献进行考核评定,对贡献较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0万元的奖励。受奖人员数额不定,具体评定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年度先进工作单位奖励标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区直单位和工业园区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第十条 对完成当年实际利用区外资金考核任务的单位按照任务基数占60%、当年超额完成考核任务数占40%的比例进行评比,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获奖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拨付对象为各获奖单位,奖金的50%留归单位用做招商经费,50%奖励给本单位招商工作有功人员。具体分配办法由获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区招商局备案。
第五章 年度先进工作个人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列入第二条指定范围的招商人员按年度评选出“十大招商引资功勋”,除获得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每位获奖者10万元。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引进资金的认定
第十二条 外资项目投入资金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丰南区范围内兴办企业,并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项目已征地动工建设或购买厂房;资本金已打入帐户,具有银行进帐单并已经取得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固定资产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资项目投入资金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丰南区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且注册资本足额缴齐,根据银行入帐单、验资报告、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认定为到位区外内资。
第七章 项目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由区招商局负责,奖励申请人(单位)领取制式表格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单位)中的首位引荐人(单位),或共同引荐人(单位)的委托人。
第十六条 引荐人(单位)登记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奖励引荐人(单位)需重新登记,或视情况指定其他引荐人(单位)。
第十七条 引进资金是多个引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需确定首位引荐人(单位)或共同引荐人(单位)委托人(单位)。
第八章 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引进项目建设进度达到50%后,经区招商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项目所在乡镇、工业园区共同确认,按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相应奖金;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兑现剩余奖金(签约之日起2年内完成投资有效)。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区招商局,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给引荐人(单位)兑付奖励。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单位),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项目拥有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兑现奖励资金由其中介机构先协商好达成协议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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