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5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现已开发2.073平方公里。位于正在崛起的环渤海经济圈、正在拓展的北京都市圈和正在振兴的东北经济圈交汇重合处。
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北戴河区的北部。距中国第二大港、世界最大的能源输出港──秦皇岛港15公里;距连通国内主要航线的秦皇岛机场25公里;距北戴河火车站1公里。京哈铁路从区内穿越,205国道、102国道和在建的京秦高速公路给进出北戴河带来极大的便利。区内供水充足;一座220千伏变电站可完全满足长远生产、生活的需要;两万门程控电话容量的邮电支局提供四通八达的国内外通讯网络服务;衔接205国道的开发区南部主干道路为进区项目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交通条件。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已基本达到"五通一平"。 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建设生态型、园林式、国际性、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城市发展定位,始终把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放在首位,坚持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优先发展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兴办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科技先导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配套发展金融、商贸、服务、房地产、旅游等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工业旅游”,适度发展集约型、低消耗、无污染的新型工业,从源头抓起,积极致力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北戴河区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区外客商来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区外客商投资企业,是指在辖区内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生产性企业、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内商贸经营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增资扩股的项目按新增税额计算),均可按本规定享受企业扶持基金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上述减免期满后,可由区财政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50%比例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五年至八年。(投资额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为五年,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八年。)
第四条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
第七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原器件、包装物等,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产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对国内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自投产年度起(投产不足6个月的可从下年度算起,但当年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二年,以后继续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50%的比例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八至十一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为八年,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十一年)。
第十六条对年缴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然后可由区财政在五年内按其实缴增值税额(区留成部分)30%和50%的比例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其中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按30%;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
第十七条对产品出口型国内生产性企业,在按本规定享受企业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五年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70%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优惠外,企业当年享受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的比例可在第十五条基础上再提高10%。
第十八条对省级以上新产品及高新技术型企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由区财政按其新增增值税税额(区留成部分),向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国家级三年,省级两年),同时,可在第十五条的基础上,按企业实缴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10%的比例向企业增发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国内投资企业举办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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