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州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改委、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一期开发面积6.75平方公里。目前,入区企业80家,总投资39亿元。开发区以主体园区为基础,以专业园区拉大开发区主体,大力发展采暖铸造、化工、玻璃钢三大战略支撑产业,着力培育农产品加工、汽车配件、医疗器械三大区域优势产业,构建“一区三园六基地”的大园区构架,形成了主体园区、专业园区、乡镇创业基地梯次推进、产业互补、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努力实现产业聚集、资源集约、环境友好、优势凸显、科学发展。
目前正在建设的专业园区包括:
1、现代铸造园:规划面积2.988平方公里,以春风集团为基础,大力加强与国内外铸造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总投资40亿元,建成后年可实现产值120亿元,利税10亿元。
2、循环经济化工产业园:规划面积6.67平方公里,以中煤集团与银海化肥合作的煤化工项目为龙头,加快下游产品开发,拉长煤化工产业链条。总投资120亿元,建成后年可实现产值240亿元,利税20亿元。
3、玻璃钢产业园:规划面积3.33平方公里,以池窑拉丝、玻纤深加工项目为主体,总投资50亿元,建成后年可实现产值160亿元,利税10亿元。
六个乡镇创业基地分别是:西王优质麦产业化基地、冀州中棉工业园、码头李汽配工贸基地、大寨工业园、周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魏屯物流贸易园。
开发区建区以来,坚持科学发展观,务实创新、谋求跨越,致力于投资环境的全面提升,致力于服务效能的提高,致力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区内硬环境建设,“九通一平”基础施设配套完善;软环境建设,“一站式”审批服务高效便捷,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铸就了招商引资的“国际绿卡”。冀州经济开发区正以一流的软硬环境赢得中外投资者的青睐!我们愿与世界各地的朋友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冀州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条规定
第一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重点项目审批协调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不定期集中审批制度。市内手续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无特殊情况,市内审批手续在三日内办结。
第二条减少收费项目,规范执罚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限制在市定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重新核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执收执罚部门把政策性收费和罚款作为创收任务指标分解。
第三条严禁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和向企业拉赞助、摊派钱物或强制收取各种名目的会费、捐献、集资。
第四条各执法部门进企业检查,须事先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同意,领取《进入企业检查审批卡》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企业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除税务、安全生产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外,涉企检查一般每年安排一次,检查同一企业的部门应合并入企,减轻企业受查负担。
第五条严禁各执法执纪部门打着上级的旗号,或者巧立名目,借助外力,在我市检查、办案。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来我市企业检查,对口部门要积极搞好协调,给予我市受查单位的不合理经济处罚,经市优化环境领导小组认定后,由我市对口部门承担。
第六条对生产或经营企业的产品、商品,严禁超标取样,不得随意扩大抽检范围;对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非特殊商品的,不得扣押商品和进行处罚;一般经营门店可以先开业,后办证,不得因此进行处罚。
第七条确保道路畅通。除交通、交警部门外,其它执法部门一律不准上路查车。交通、交警部门对外地过境车辆,一般不得检查、罚款;实行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无肇事行为不得查扣;外地无牌照机动车辆,除“黑车”外,一般不得扣押和强制办理证照。
第八条严格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投资者的各类案件,有关部门要快审快结快执行;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围绕发展大局,积极变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没有违反大的原则规定和中饱私囊,坚决予以保护;执法执纪部门不得随意传唤单位负责人、冻结帐户、查调帐目、吊销证照和查封扣押财产,对确需采取以上措施的,需报经市优化环境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行施工、欺行霸市、欺生排外等干扰项目建设、企业生产秩序的行为。充分发挥乡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教育、解释和劝阻工作,坚决杜绝扰企行为发生;建立健全“经济110”应急机制,分工负责,明确责任,24小时待勤,及时处置;形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须从速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上限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不能按时结案的,必须向市优化环境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第十条健全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工作制度。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项组。办公室24小时举报电话:8612803,对各类举报案件24小时内予以查处。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予以奖励。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电视曝光、降级、降职,单位主管副职记过、记大过,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重加重处理,直至相关责任人开除公职、部门主管副职免职、部门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垂直部门中层以下干部的处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对部门负责人的处理,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或直接认定为“不受欢迎的部门”,保留进一步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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