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开发区位于渤海湾弓顶处,是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998年以来随着黄骅港、朔黄铁路、黄骅电厂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开工建设,黄骅港开发区已迈上了全面发展的快行道。
区内在建的黄骅港工程是我国西煤东运第二大通道的出海口,“神华工程”的龙头。一期工程已建成2个5万吨级、1个3.5万吨级泊位,年输煤量可达3000万吨;2002年开工的二期工程将建2个5万吨级、1个10万吨级泊位,年吞吐能力可达7000万吨;按照建设规划,远期将达1亿吨规模。同时拥有杂货码头,一期工程建设两个1.5万吨级泊位,可停靠三万吨级货船,年吞吐量100万吨,2003年底投入使用。总投资3.8亿元的液体化学品码头,2003年6月开工建设,设4万立方米储罐区一处,占地8万平方米,年吞吐量100万吨。
200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黄骅电厂项目,装机容量480万千瓦,是华北地区最大的火力发电厂,2006年底1#机组建成投产,2#机组2007年建成投产,二期工程的建设规模为6台60万千瓦超临界燃煤机组和6万吨/日海水淡化设备,并力争在2010年前6台机组全部建成投产。
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面积73.62平方公里。规划有城市中心区、仓储区、神华万亩工业园区、旅游休闲园区等。其中城市中心区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已有行政、教育、金融、通信、商贸、宾馆等数十家单位进入;神华万亩工业园2003年开始建设,先期投入15亿元进行基础设施配套,重点摆放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仓储区开发正在积极进行,随着杂货码头的投入使用,该园区建设将快速发展。
黄骅港开发区的发展方向是建成东北亚乃至世界知名的能源输出大港,并尽快发展成综合大港;建成我国东部地区节水型临海产业体系示范基地;建成立足河北,依托京津,服务晋陕蒙等中西部地区的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华北电网的强力支撑点和环渤海地区由石油化工向煤炭化工逐步转型的主要接替区;建成河北省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两环”开放带动战略的重点实施区域。为加快临港产业的发展,明确实施“四大战略”,即港口牵动战略;大项目拉动战略;物流中心促动战略;外向型带动战略。按照梯次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物流、仓储、房地产、节水型工业和依靠港口大进大出的生产类项目。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缴税奖励政策
凡进入黄骅港开发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采取依法征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企业的办法。
1、营业税
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开发区分别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20%、30%对企业实行奖励。
2、增值税
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超过4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开发区以区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年至第3年按100%、第4年至第6年按50%对企业实行奖励。
3、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外,第6年至第10年享受区财政留成50%的奖励。
(2)对生产加工型“外”、“高”、“大”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年至第5年按100%的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
(3)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前两年按50%的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
4、以上财政扶持条款和第一条第2款地价财政扶持条款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享受。
二、免收费项目
在开发区内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开发区实行“无费区”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缴的收费款项有:(1)城市建设配套费;(2)地籍测量费;(3)地价评估费;(4)土地管理费;(5)地质灾害评估费;(6)工程质量监督费;(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人防费。
三、引荐项目奖励政策
1、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项目的引荐人(第一引荐人或中介机构,下同),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五作为奖励;
2、对引荐高科技项目的引荐人另外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特别奖励;
3、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实行特别奖励。
4、兑现:引荐人须将项目投资人引荐到开发区招商局,并填写项目登记表及履行其它相关确认程序。
四、其他方面
1、凡来我开发区的投资者,都应到招商局登记备案。招商局作为管委会对外服务的窗口,对进区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负责为进区项目办理竣工投产前的一切手续。
2、未经管委会同意,各职能科局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执法活动。
3、管委会下设客商投拆中心,中外客商投资企业可随时向客商投拆中心举报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客商投拆中心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必须作出答复,特殊情况3日内必须作出答复。
4、对于经济拉动力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本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更加灵活、宽松的政策。
五、本政策由黄骅港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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