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隶属河北省石家庄,位于华北平原腹地,地处北纬37°18′-38°08′、东经115°07′-115°28′之间,西距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65公里,北距京津均为250公里,距天津港、黄骅港200多公里。石德铁路、307国道、石黄高速公路横贯东西,连接京珠、京沪高速公路、石太高速公路和京沪、京九、津沪三条铁路干线,距石家庄机场70公里。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于2006年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辛集市委、市政府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性机遇,把开发区建设作为“一号工程”,集全民之智,举全市之力,推动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开发区功能定位,开发区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的宗旨,充分体现现代气息和文化气息。强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同步发展,逐步把开发区建成集工业、商贸、科技、教育、居住、娱乐、旅游为一体,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在国内和国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和现代化新城区。开发区产业定位,延伸皮革服装、机械制造、化工、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培育发展医药化工、精密仪器、新型材料、信息产业、电子产品等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度高、辐射力强、成长性良好的综合性、现代化产业基地。开发区服务定位,打造“诚信、务实、专业”的管理团队,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服务机制,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投资环境。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来辛集投资创业,辛集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用地优惠政策
市外客商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项目用地需要。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征地手续,给用地企业发放土地证。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期限分别不超过1年、2年、3年、5年的,土地出让综合费用按照项目的预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的50%测算缓交,首付不得低于3万元/亩,企业可用投资贡献奖励部分进行补缴。5年到期补缴不完的,按协议规定,一次性补齐,上缴市财政。
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强度大、收益率高、效益好、亩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
收费优惠政策
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一费制”。在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时的一次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部分外,我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次性按低限收取;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进一步减、缓、免。
凡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产经营后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低限减半征收,第三年低限征收。各项收费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征收,职能部门不能进入企业直接征收。
凡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扩建收益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
引资奖励政策
凡引荐市外客商到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财政收益性项目的,自项目投产纳税年度起,按该企业新增纳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人,连奖三年。单体项目只针对一名主要引荐人,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引荐人可以是单位、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含副处级以下非职务引资行为)。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市外客商捐款用于国有公益事业(不含上级正常拨款、专项资金和救灾、慈善捐款)的,按到位资金额的2%奖励引荐单位和有功人员,资金由受益级次财政列支。
投资贡献奖励政策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的50%(有项目引荐人的按40%)给予奖励;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项目(含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的50%给予奖励。
出口企业奖励基数,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扣除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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