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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河北站 > 河北园区招商 > 河北邯郸工业园区
  • 河北邯郸工业园区
关注度: 8305  发布时间:2016-01-22
主导产业: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其他 环保生态 机械加工
园区面积:0平方公里(已开发1.75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邯郸县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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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工业园区,是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2005年经国家发改委核准设立的省级园区。由西区和东区两部分组成,横贯南北的京深高速公路、沟通东西的309国道交汇于此,邯郸市东环路穿区而过,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

西区综合环境优良、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发展迅猛,截目目前,累计引进项目62个、引进资金14.4亿元,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8.03亿元。现投产企业50家,从业人员7600多人。年技工贸总收入达9.83亿元。许多企业在这片热土上蓬勃发展,“雪驰”牌羽绒服驰名全国,邯郸制药的“华山”牌摩罗丹、三黄片享誉海内外,鑫磊集团的油气混输泵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珠峰公司的仪器仪表获多项目专利。工业园区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有力地发挥着示范和带动作用。

规划中的东区,位于京深高速公路东、309国道南,是未来主城区的发展方向,区位条件得天独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定位、突出特色”的发展思路,重点规划了“工业园”、“商贸园”、“汽车园”。发展中的东区将以“区中园”、“园中园”等多种形式,向特色园区、专业化园区、科技化园区跨越,是个发展前景宽阔的大舞台。

2008年,工业园区将进一步解放思想、焕发激情,以决战必胜的信念和愈难弥坚的斗志,创新思维,顺势而为,强势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高效、规范、和谐地建设工业园区,争当四省交界区域经济中心建设的“排头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开发区(园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中心;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着力打造产业集群;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集约发展,更加注重和谐建设;努力把开发区(园区)建设成为全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利用内外资的重要载体,体制机制创新和科学发展的示范区,科技创新的先导区,产业集群的聚集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为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速度并重,正确处理“好”与“快”的关系。坚持好字优先,切实做到好中求快、好中求大、好中求强,努力实现主导产业突出,相关产业协调配套,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单位面积效益明显提高;努力做到科学管理,高效运作,可持续发展。在好的前提下实现快,转变发展方式快、抢抓机遇快、科技创新快、新兴产业聚集快,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区外。

2坚持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在思想观念、发展理念、发展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要勇于改革、大胆创新。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有利于开发区(园区)发展的改革创新都要积极鼓励,凡是有利于开发区(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都要充分利用,凡是有利于开发区(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都可以尝试探索。

3坚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从主要发展工业向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转变,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从注重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加强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相结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区(园区)。

4坚持以开放促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实效。突出招商重点,提高外资质量,切实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充分发挥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国际品牌,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强国际综合竞争力。

5坚持培育主导产业,打造产业集群。围绕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产业,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关联带动大的产业集群骨干项目,建设一批规模集中、实力强大的专业化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形成若干规模较大、各具特色的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以物流、信息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基地,增强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6坚持重商亲商,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继续把改善投资环境作为重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服务,创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及时解决投资商在开发区(园区)投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切实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履约到位率。

二、加强开发区(园区)科学规划和功能定位

(三)科学编制完善开发区(园区)规划。将开发区(园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一并审批,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相统一的规划体系。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统筹安排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为开发区(园区)发展留足空间,充分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扩区。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战略支撑产业,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修订完善产业开发区(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建设各有侧重、特色明显、多元并举、相互配套的开发区(园区)产业集群。各开发区(园区)原则上应明确1-2个主导产业作为发展重点,实现错位发展。

各类开发区(园区)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能源条件、产业基础,以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生态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科学编制开发区(园区)项目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开发区(园区)规划管理。严格落实规划管理措施,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制定和调整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规划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区(园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建设,坚决杜绝规划执行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五)明确功能定位。经济开发园区要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发展现代化工业项目为主,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为主,以改善出口结构为主,同时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大、高、新项目,发展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成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示范区,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外向型经济和现代化工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要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加快创业服务中心和孵化器建设,成为聚集创新要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先导区,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龙头作用;工业园区要以推进区域化布局、集群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为重点,强化服务功能,搞好配套衔接,向特色园区、专业化园区和科技园区发展,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竞争优势的集聚作用。

(六)优化开发区(园区)布局。各地应根据区域资源和产业发展特点,以加速资源有效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目标,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管理界限,对现有雷同、分散、行政分割的开发区(园区)进行改造整合,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全省努力建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先行区,重点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分工、区域化合作的特色优势产业园区,使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的数量和规模有较大幅度增长。沿海开发区(园区)要充分依托港口资源着力开拓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重要交通沿线和港口开发区(园区)要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全力培育区域性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三、加快提升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层次

(七)努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遵循现代工业发展规律,以项目建设壮大产业载体,以配套发展促进产业集聚,以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支撑,以机制创新激发活力,围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发展方向,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八)积极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向开发区(园区)集聚。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功能分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引导企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加速产业集聚和企业集聚,把开发区(园区)办出特色,办出规模,提高开发区(园区)单位面积产出效益。

(九)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坚持以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加快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集中力量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广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促进产业产品优化升级,打造开发区(园区)品牌和名优产品。

(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要把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坚持制造业和服务业互动发展。把发展金融、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及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积极引进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建设一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申报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

(十一)优化入园企业结构。按照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严格入园企业的审核把关,科学合理引进。完善入园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将入园企业的管理、效能与兑现优惠政策挂钩。对不符合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连续亏损、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难以改变的,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实施企业搬迁出园,优化入园企业结构。

四、着力提高开发区(园区)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积极实施开发区(园区)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开发区(园区)产业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突出解决开发区(园区)特色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条延伸。重点支持开发区(园区)实施一批产业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项目,鼓励引导企业与大公司、大集团建立技术战略联盟,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开发区(园区)符合条件的引进消化再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鼓励开发区(园区)企业自主创新,努力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对开发区(园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十三)加快开发区(园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创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重点支持开发区(园区)发展一批质量高、规模大的科技孵化器建设,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开发区(园区)建立研发中心。鼓励引导开发区(园区)构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相应服务支持。

(十四)完善开发区(园区)科技创新机制。发挥财税等政策杠杆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开发区(园区)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技机构在开发区(园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和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或兼职等形式在开发区(园区)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人员申报评审职称,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五、努力推进开发区(园区)可持续发展

(十五)合理高效利用开发区(园区)土地资源。各类开发区(园区)要以集约节约和调整挖潜为重点,严格开发区(园区)土地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随意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严禁利用开发区(园区)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允许区外行政单位向开发区(园区)搬迁,各类开发区(园区)直接用于产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收回;对长期效益低下的企业占地,可采取回购等方式盘活不良用地。鼓励企业采取发展多层标准化厂房、进行零增地技改等方法,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使用效率。建立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十六)探索实施用地新机制。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园区),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发展较好的开发区(园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采取一区多园、行政托管、资源整合、异地共建等方式,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转移。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土地保护目标条件下,可以通过省内异地代补等方式解决。异地建设开发区(园区)、兴办企业,可实行税收分成办法共享上缴税金。

(十七)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凡是利用未利用地实施一区多园开发的开发区(园区),所在地市、县政府对成片的未利用地按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进行整体安排、分步实施。对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地区,在每年安排未利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在下达的未利用地计划指标范围内,集体未利用地可依法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按项目向开发区(园区)依法供地。对拟作为开发区(园区)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有依托的就近纳入所在地城市(镇)规划,无依托的可作为独立的产业集聚区予以考虑。

(十八)加大开发区(园区)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确保生态保护与区域建设同步进行。认真做好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保 “三同时”验收工作,禁止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进区。对条件具备的专业生产开发区(园区),实施规划环评,列入规划环评范围的入园企业可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向环保主管部门统一报批。对污染物排入产业开发区(园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可依法简化评价内容和审批程序。加强开发区(园区)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加快淘汰高染污和高耗能企业,努力建设生态开发区(园区)。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引进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循环可利用资源的项目,着力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开发区(园区)和示范企业,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降低资源消耗量,增强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努力建设生态化、循环型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六、创新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创新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的规格、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地行政层级和经济实力、发展状况等,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科学设置,合理配备。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审核标准,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分期分批、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省级以下园区机构编制,由所在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十一)优化管理方式。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特别是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等在开发区(园区)设置派出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双重管理,征求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意见。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录用、能者受奖的竞争机制,完善实施开发区(园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管委会可根据岗位、工作量、服务效率等建立奖励制度。

(二十二)创新开发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开发区(园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开发区(园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公司制开发模式,大量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于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可安排专项资金,按市场机制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和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开发区(园区),促进风险投资市场的形成。

(二十三)提高招商实效。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战略机遇,改善招商手段,广开招商渠道,研究招商对策,强化市场运作,形成以政府为指导、企业为主体的招商工作促进机制。积极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网络招商,增大招商覆盖面。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对象,实行专业招商或专题招商。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信息转化率。要大力引进战略支撑项目,推进增资扩产和产业链招商,提高招商效果。

(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发区(园区)所有服务性事项包括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园区)的建设和服务。积极建设公共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成立担保公司,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帮助开发区(园区)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七、营造开发区(园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部门服务职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赋予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发区(园区)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探索尝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对开发区(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准、审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的顺利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分别在15个、5个和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前的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环保“三同时”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凡是符合依法审批的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规划许可。以上各项逾期未批的可视同认可。

(二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减少对开发区(园区)企业的检查频次,避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处罚或收费。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二十七)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用于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重点向开发区(园区)倾斜。省级以上重点开发区(园区)作为区域经济增长极给予重点扶持,经批准,可享受省级“四税”“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等财税优惠政策。

支持开发区(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开发区(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县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条件的核心产业的关键项目和发展产业集群的龙头项目,优先列入重点战略支撑产业项目。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聚效应和关联度较大的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创新水平高、预期效益好和带动能力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也要给予重点支持。开发区(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在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完善开发区(园区)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优势产业规划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设区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情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可以执行国家允许的最低地价标准。

八、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发区(园区)是改革开放的实验区,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壮大民营经济的重要基地。加快开发区(园区)建设和发展,是实施科技兴冀、两环开放带动、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省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加快开发区(园区)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开发区(园区)发展摆到战略位置,抓好国家和省支持开发区(园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十九)加强开发区(园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开发区(园区)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发区(园区)建设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形成合力。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开发区(园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创新完善激励机制。总结推广开发区(园区)建设发展经验,抓好“示范开发区(园区)”创建工作。依托特色开发区(园区)积极创建地理标志、产业基地等区域品牌,评选一批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和专业乡(镇)。对获得国家级的区域品牌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开发区(园区)予以表彰。制定开发区(园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开发区(园区)发展优秀奖”,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开发区(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三十一)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制定省级开发区(园区)考评标准,将2006年清理整顿后予以公告的14个省级工业开发区(园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对目前各地符合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经审核批准,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视情况给予不同的激励,鼓励走市场化开发的路子。对发展速度慢、连续两年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取消省级开发区(园区)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三十二)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对全省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开发区(园区)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分级管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开发区(园区)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考核体系,从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科技创新、开放水平、集约程度、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价开发区(园区)发展。各市负责对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的考核管理。开发区(园区)建设与发展的考核情况,与开发区(园区)领导班子待遇挂钩,与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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