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政策
新上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且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格为3.9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在3.9 万元的基础上再予优惠。
二、纳税奖励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作为纳税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
2、收购(兼并)生产加工型企业,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扣除原收购(兼并)企业和被收购(兼并)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基数后的新增所得税部分,享受本部分第1款奖励政策。
3、纳税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兑现。下年度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一次性兑现。
三、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县外生产加工型企业,投产并经核实后,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固定资产投资的1‰、2‰、3‰、4‰、5‰。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生产加工型企业,投产并经核实后,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固定资产投资的2‰、4‰、5‰。
3、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不包括引进政策性资金),资金到位后,奖励引进者引进资金的3%—5%。
四、行政审批及收费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和投产前5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五年后,各项收费均按下限收取。
2、县级各种审批手续, 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鼓励企业创新品牌
评定为“省级或国家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1和2万元;评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认定为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企业1和5万元。